小林滅村國賠案 123名家屬求償敗訴定讞
(19:54更新)8年前莫拉克颱風造成小林村滅村、397人死亡及失蹤,138名災民訴請國家賠償,最高法院認為住在土石流潛勢區的村民,當時因村長拒絕撤離喪命,須由高雄市政府負國賠舉證責任,將這15名災民求償部分發回更審,其餘123人部分駁回上訴,今判決敗訴定讞。
2009年8月9日上午6時,小林村因颱風帶來超大豪雨造成村莊東北方的獻肚山嚴重崩塌,洪水與泥流推動約3000萬公噸土石,瞬間淹沒村內第9鄰到第18鄰共169戶民宅,國小、派出所與衛生所也被掩埋,造成381人死亡、16人失蹤,整個小林村被土石流埋葬。
事後,死者家屬與倖存村民成立自救會,他們認為當年的高雄縣政府(目前合併為高雄市政府)防災中心在事發前,對甲仙區公所發布土石流黃色與紅色警戒共8次,但區公所卻沒依規定強制撤離小林村民,他們提告要求高雄市府及甲仙區公所國賠5.9億多元。
一二審都認為山崩形成的堰塞湖潰決導致滅村,而獻肚山從無大規模崩塌紀錄,學者也稱目前科技無法預測山崩,加上當時被擬定為避難處所的小林國小,也遭土石掩埋,即使撤離也難避免災難發生,判決倖存的村民及死者家屬敗訴,他們不服提上訴。
最高法院審理後發現,有15名災民的住家當時位於土石流潛勢區,已被發布紅色警戒並通知村長撤離,但村長參酌過往經驗及當時並未出現土石流之狀況,做出不撤離的決定,若由災民負舉證責任顯失公平,應將舉證責任倒置,改由市府舉證,因此廢棄發回更審。
至於其他123人災民提起上訴部分,最高法院認為他們沒有辦法證明家人的死亡或住家損害,與公務員不作為有因果關係,維持二審判決,駁回上訴確定。
(中時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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